公司统一电话:1869778981

青海电力交易中心售电政策

时间:19-01-10发布者:本站

[基本准入条件]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一) 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营的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2.火电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水电单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及集中并网式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参与直接交易。初期,自备电厂、小水电站原则上暂不参与直接交易。

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二)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 按照电压等级或用电容量逐步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现阶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选择连续稳定运行且用电量大的生产企业参与直接交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电力用户范围。

2.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

3.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接入安全技术要求。

4.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三)售电企业准入条件

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售电企业的售电量规模应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并拥有与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专职人员。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具体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

[跨区跨省交易准入]

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参与跨区跨省交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也可委托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区跨省交易。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准入]

(一)拥有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

(一)具有辅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

(二)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等尝试参与。

[退出]

(一)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电网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

(二)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或青海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开展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需重复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西北能源监管局、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注册变更或撤销]

(一)市场主体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经西北能源监管局核实予以撤销注册。

(二)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 3 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公示。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购电。

(三)市场主体被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交易品种

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区跨省交易(含跨区跨省电力直接交易)、合同转让交易(含跨区跨省合同转让交易)和辅助服务交易(含跨区跨省辅助服务交易)等。


 

 

交易价格

合同模板


 

 

偏差考核制度

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现阶段通过在发电侧采用滚动调整方式进行处理;发电侧合同电量按月滚动调整,用户侧合同电量可以月结月清,也可以按月滚动调整。采用本方式导致的发电企业电量合同执行不平衡的,可以开展事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

待市场成熟后,可以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

[滚动调整方式的合同偏差电量结算]对于实际完成电量与市场交易合同电量的偏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结算:

(一)发电企业和用户(售电企业)的合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不对购电方的实际用电量与售电方的实际上网电量进行匹配,仅基于各自的交易合同计算偏差电量和违约金。

(二)采用“月度结算,按合同周期清算”的原则。对于月度交易合同,按月清算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对于年度(多月)交易合同,如果各月的合同电价相同,允许分月电量滚动结算,并在合同周期的最后一个月进行偏差电量清算;如果各月的合同电价不同,则不允许分月电量滚动结算,即根据合同分月电量按月清算偏差电量。

(三)市场交易用户(售电企业)月度结算方法:

1.实际用电量超过(或等于)总合同电量的,首先根据月度交易计划结算当月合同电量。对于超出部分,如果用户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合同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则按照该年度(多月)合同结算,同时滚动调减该年度(多月)合同的次月电量;如果用户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合同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则3%以内的(含3%)偏差电量按照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结算,3%以上的偏差电量按照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的110%结算。

2.实际用电量少于总合同电量的,首先结算月度交易合同电量(包括各月电价不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分月电量),然后结算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分月电量,相应滚动调增该年度(多月)合同的次月电量,并不再计算月度偏差电量。如果用户实际用电量少于月度交易合同电量(含各月电价不同的年度(多月)合同分月电量),或不存在尚未执行完毕且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合同,超出-3%部分按其同类型用户目录电价的10%缴纳违约金。

(四)非市场交易用户按实际用电量和目录电价结算,暂不计算偏差电量。

(五)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月度结算方法:

    1.当其上网电量超过(或等于)总合同电量时,首先结算市场交易合同电量,然后结算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其中,优先发电合同电量和各月电价相同的年度(多月)市场交易合同电量允许在合同周期内滚动结算。没有合同的超发电量按照年度或月度同类型机组最低市场交易的最低成交价格结算。

2.当其上网电量少于市场交易总合同电量时,上网电量按照其各类市场交易合同的加权平均价结算,偏差超出-3%的电量部分按照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标杆电价(含环保电价)的10%缴纳违约金。

违约金 = ∑偏差电量(少发) × 常规燃煤火电机组标杆电价× 0.1

3.电力调度机构为保障电网运行安全和清洁能源消纳,对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偏差电量(少发)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发电企业未完成合同电量滚动调整到后期执行。不服从调度命令,机组擅自增发或减发的电量视为偏差电量,纳入考核范畴。

[电网原因造成的偏差] 对于电网故障、电网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电网企业承担相关偏差考核费用;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电量执行偏差,由所有市场主体共同分摊相关费用。



郑州耀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鑫苑金融广场金座2213A
豫ICP备10011375号
隐藏DIV